资本市场“看门人”新规:严打上市造假,重塑中介机构责任

元描述: 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严厉打击上市造假,重塑“看门人”责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引言: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旨在重塑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严厉打击上市造假行为,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中介机构收费新规:告别“结果导向”,回归“服务导向”

《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将中介机构的收费模式从“结果导向”转变为“服务导向”。 过去,部分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导致中介机构为了获得高额报酬,不惜铤而走险,帮助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甚至纵容企业违规操作。这种“结果导向”的收费模式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

《规定》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与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相挂钩,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同时,《规定》还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将收费与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禁止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中介机构收费新规的具体内容:

  •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 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 证券公司承销业务: 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 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介机构收费模式的重大转变,将有效避免“结果导向”带来的弊端,引导中介机构真正回归“服务导向”,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职责。

地方政府禁止上市奖励:杜绝“利益驱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杜绝地方政府“利益驱动”的现象,《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上市,设立了各种上市奖励政策,包括资金奖励、政策优惠等。 这些奖励政策虽然表面上是为了鼓励企业上市,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利益驱动”的风险,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奖励,放松对企业上市的监管,甚至默许企业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

《规定》禁止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奖励,将有效杜绝“利益驱动”现象,促进地方政府回归监管职责,真正为企业上市保驾护航。

以下是一些地方政府曾经实施的上市奖励政策: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境内上市获辅导验收奖励400万、首发申请获受理奖励400万、获批并上市再奖励400万。境外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600万,境外上市企业回A再奖励600万。
  • 深圳市: 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境内上市签订IPO协议和约定书,就奖励50万,纳入上市辅导备案再奖励150万,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即奖励300万,获批并上市交易再奖励500万。境外上市方面,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规定》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倒逼中介机构自律

《规定》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 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规定》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规定》对发行人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 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上市造假的决心,也为中介机构自律敲响了警钟。 只有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倒逼中介机构真正履行“看门人”职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

Q1:中介机构收费新规的出台对资本市场有什么影响?

A1: 中介机构收费新规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杜绝“结果导向”带来的弊端,引导中介机构真正回归“服务导向”,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职责,促进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Q2:地方政府禁止上市奖励对企业上市会有什么影响?

A2: 地方政府禁止上市奖励将有效杜绝“利益驱动”现象,促进地方政府回归监管职责,真正为企业上市保驾护航,有利于企业更加规范地进行上市,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Q3:中介机构收费新规如何避免“变通”方式?

A3: 《规定》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Q4:中介机构如何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职责?

A4: 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水平,独立客观地履行“看门人”职责,从源头上杜绝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

Q5: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A5: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多方面努力,包括完善上市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鼓励企业进行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Q6: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A6: 投资者应加强自身学习,了解上市公司信息,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规定》的出台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效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严厉打击上市造假,重塑“看门人”责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资本市场将会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加稳定,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